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8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3民初2538号
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园小区黄村。
法定代表人:毕校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312号。
法定代表人:吕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家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84元,减半收取计7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42元,由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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