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23执保84号
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园小区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93720640A。
法定代表人:毕校林。
被申请人: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1070H。
法定代表人:吕俊。
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赣0923执保22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万元。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所欠货款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