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73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69号3号楼2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郑巧霞。
被执行人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友爱街3号楼4层10室。
法定代表人冯志强。
关于河南省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6月1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对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9年9月2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截止应到庭日未到庭,经调查被执行人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
六、由于被执行人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失信决定书。
截止2019年9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省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漯河市炎黄正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绍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