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1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3民初1113号
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建设南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3日,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蓬安县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蓬安县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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