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30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23民初1112号
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建设南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侯海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润林,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蒋润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5日,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辉,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24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系被告***之父。
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海蓉、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润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房屋装修欠款14,56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购买的位于蓬安县都市明珠小区8-12号房屋进行装修,合同造价为113,000元;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应被告***要求增装了价值2,565元的防护栏;被告***仅支付了装修款101,000元,尚欠装修款14,565元。原告入住后一直未支付该装修尾款。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被告于2018年2月在装修后的房屋内过春节,对于下欠装修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装修成果存在瑕疵,安装的花洒存在漏水问题造成了损失,卫生间门宽设计过窄致使购买的洗衣机需要拆机后搬入并产生了拆机费用;2、原、被告曾协商上述损失均由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经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9月签订了《金鸿装饰工程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安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位于蓬安县都市明珠(32层)8-12号房屋进行装修,约定房屋装修款为113,000元并约定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后当天付清全部工程款,后加装了价值2,565元的防护栏;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3日、12月13日、2017年1月24日、2018年2月10日分次支付材料款各10,000元;于2016年9月15日支付材料款1,000元;于2016年9月18日、11月8日分次支付材料款各30,000元,上述合计支付101,000元。2018年2月被告入住位于蓬安县都市明珠8-12号房屋,春节后被告外出,其家人不久也未在该房屋居住。2018年5月因该房屋花洒漏水,造成被告支付水费1,523.00元。由于双方未能对该损失及其他事项达成协议,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装修款项,原告为此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14,565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鸿装饰工程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安装合同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合法且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被告***认可尚欠装修款14,565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装修成果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且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被告仅提供了照片及水费发票,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按合同约定支付下欠装修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下欠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及利息计算标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按被告认可的入住时间即2018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人民币14,565元,并从2018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萍

查看更多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蓬安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