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恒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09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5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古蔺县恒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农广校安置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400405187。

法定代表人:李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棚,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古蔺县恒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525民初361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邱绍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攀

古蔺县恒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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