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5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古蔺县恒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农广校安置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400405187。
法定代表人:李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棚,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古蔺县恒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525民初361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邱绍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