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816号之二
原告:江苏福沃特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8L室。
法定代表人:夏梁。
原告:迈克斯工业装备(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欧亚大道11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峰。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宽。
被告:安徽天康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汉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福沃特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迈克斯工业装备(陕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康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福沃特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迈克斯工业装备(陕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50元,由原告江苏福沃特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迈克斯工业装备(陕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茅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