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中执字第914号
申请执行人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A座12层、15层。
负责人渡边昇。
被执行人北京印诚北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6号院4号楼1层109-15。
法定代表人汪欢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24号裁决,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印诚北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印诚北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印诚北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印诚北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四万八千五百二十八元四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印诚北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印诚北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 执 行 官 杨海澄
执 行 员 张 耀
执 行 员 马鸿雁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