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联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4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高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临淮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邢明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微,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本伦,主任。
原审被告:青岛大河东森林公司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临淮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邢明岗,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岛高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青岛大河东森林公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30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按照再审申请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留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法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高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付本超
审判员  赵 童
审判员  冯玉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孔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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