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2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本伦,主任。
被执行人青岛高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明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青岛高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212执10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