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日期:

2022-09-06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执1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负责人:张亚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霄,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袁氏国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与北京袁氏国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标的金额496624.74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以司法专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
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北京袁氏国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码:×××(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轮候查封手续,轮候查封二年,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因涉及轮候查封,本院无法进行处置。现查询系统反馈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无其他车辆信息、无证券登记,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保险余额不足,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对各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
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
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约谈,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亚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汪 倩
书 记 员 史雨彤

北京袁氏国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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