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9民初5375号
原告:北京**国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集镇国防路43号A座439号。
法定代表人:袁国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成,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昕源酒业酿造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工业区。
投资人:王明山,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昕源酒业酿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毛 榆
人民陪审员 潘花琴
人民陪审员 赵淑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