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日期:

2022-09-25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491执1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5号。
负责人:张亚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宵,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袁氏国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4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与北京袁氏国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额人民币451127.87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通过法院统查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7700元,法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被执行人北京袁氏国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机动车一辆,法院已查封车辆车档,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因未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北京袁氏国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无银行账户、无证券、无网络资金账户。
2022年8月24日、9月5日,本院委托魏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法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
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2022年9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熊志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昕豫
书  记  员   邓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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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袁氏国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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