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阳光家园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8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恢49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路**号。
法定代表人:裴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阳光家园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杨靖,总经理。
被执行人:易堂(天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路**号**。
法定代表人:聂春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志,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开区。
被执行人:黄秀珍,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住天津市津**区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阳光家园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易堂(天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蔡志、黄秀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04执恢4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孙志伟
审判员  曹守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鲍国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