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7322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3808。
法定代表人:杨磊。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悦
人民陪审员 刘宇
人民陪审员 屈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