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恢42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任庄路贺江道口F-301。
主要负责人:裴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陈达丽,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易堂(天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3808.
法定代表人:聂春玲,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达丽、易堂(天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平
审判员 迟雪涛
审判员 张保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慧莹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