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1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2执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路**号第**幢**车间。
法定代表人:钟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铁,住所地河**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镇。
法定代表人:武玉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津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铁厂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2126.58元及利息、费用。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7)津02民初23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马   家   树
代理审判员 :张庆代理审判员:付平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   李   佳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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