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2民特41号
申请人:荆门市公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雨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61497。
法定代表人:闵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男,生于1967年1月12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北门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67********。
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荆门市公兴置业有限公司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荆门市公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7月20日经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荆门市公兴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支付43万元购房款(含车位);
二、双方在原购房合同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相互退款退房;
三、双方在相互退款退房后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出额外要求,如发生任何情况,由各自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荆门市公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杰于2018年7月20日经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