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4民初362号
原告:荆门市银旭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天,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公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闵晶晶。
原告荆门市银旭棉花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公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荆门市银旭棉花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银旭棉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银旭棉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34元,减半收取80717元,由原告荆门市银旭棉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