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2民初35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北门支行。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军阳,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
被告:***。
被告:荆门市公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晶晶,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北门支行与被告***、***、荆门市公兴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北门支行于2018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北门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北门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北门支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钱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