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延长油田压裂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5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622民初98号
原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延长油田压裂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益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呼学军,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刚,男,系该公司基建科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建筑)与被告陕西延长油田压裂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压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泰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支付工程款8401649元及利息;3、被告支付误工损失131336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新建生产厂房工程。被告承诺按工程进度付款,付款不低于工程造价的80%。2014年7月,原告完成了总工程量的80%,被告分文未付工程款。原告无力继续垫资,无奈停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批支付工程款330万元。
延长压裂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串通招投标情形,工程实际施工人梁东明无建筑资质,所以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与被告前任领导串通招投标,经被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后发现中标价格虚高接近一倍,且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因此要求原告按正规招投标价格确定工程价款,补充签订施工合同。同时要求原告提供验收资料,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原告对此明确表示拒绝致使工程停工,责任完全在于原告。原告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工程价款及误工费用司法鉴定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做出鉴定意见,程序违法,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应当重新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12月31日,原告嘉泰建筑中标被告延长油田压裂材料生产基地新建生产厂房工程,并取得了中标通知书(编号:YLZB2013-GC-10),中标金额为12972268.30元。2014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2972268.30元。之前在2013年11月25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就共同制定了冬季施工方案,原告提前进入施工阶段。2014年11月,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原告开始断续停工。经多次协商,2014年10月29日-2018年2月26日期间,延长压裂分批支付嘉泰建筑工程款共计330万元。2021年1月11日,嘉泰建筑申请对已完成工程量及误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4月12日,法院委托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9月27日,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嘉泰建筑已完成含税工程造价为8401649元,误工损失为1313360元,总计9715009元。鉴定费用12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嘉泰建筑与被告延长压裂于建设工程中标前即达成合意进场施工,实质上是先行确定了承包人而后再补办招投标手续,属于明招暗定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有关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承建人通过管理、机械、人工等施工方式使建筑材料已转化为在建工程,致使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故延长压裂应当支付嘉泰建筑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由于延长压裂不能按约定如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停滞,故应当支付嘉泰建筑误工损失。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根据相关鉴定材料并经现场勘验,依据陕西省建筑工程相关计价、取价文件规定,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征求意见稿。经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后进行了复核并做出详细说明,而后出具了正式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延长压裂认为鉴定意见程序违法、内容不实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延长压裂应当支付原告嘉泰建筑已完成含税工程造价8401649元,扣除已支付的330万元后,实际支付5101649元;同时支付误工损失131336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122000元,总计653700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油田压裂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陕西延长油田压裂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完成含税工程造价5101649元,误工损失1313360元及鉴定费用122000元,总计653700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59元,由被告陕西延长油田压裂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克宁
审 判 员  刘延梅
人民陪审员  乔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英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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