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与索世国、青岛龙腾化工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17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54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
被告***
被告青岛龙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索翠花
被告***
被告***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诉被告***、青岛龙腾化工有限公司、索翠花、***、***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刘宗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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