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河支行与索世国、某某、青岛龙腾化工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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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5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龙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女,195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河支行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龙腾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834.81元,执行费6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青岛龙腾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8年7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869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212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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