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8567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昌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尉国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昌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浙江昌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浙江昌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浙江昌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