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金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礼,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7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炜,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毕经纶
审 判 员 李 莹
审 判 员 邢友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乐文
书 记 员 崔晓元
书 记 员 白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