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4860号之二
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东尚里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潮泉镇国土所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元,财产保全费1265元,由被告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