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4860号
申请人: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东尚里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潮泉镇国土所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万元的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65元,由申请人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