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5508号
申请人:广饶凯泽瑞泰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204325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饶凯泽瑞泰商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相应的存款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2月03日起至2020年12月02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