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523民初5412号
原告:***,男,1985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凯泽瑞泰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学强,男,1964年8月28号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di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
原告***与被告广饶凯泽瑞泰商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泽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凯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学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鉴定费、施救费、拆检费、停运损失等共计57533.9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6日15时30分许,*蓬勃驾驶的鲁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驾驶的鲁E×××**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及其所有的车辆损坏。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3705234201900032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蓬勃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若所请。
被告凯泽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方在审验*蓬勃的驾驶证、鲁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合格且无免赔情形的前提下承担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停运损失等间接费用我公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7月26日15时30分许,*蓬勃驾驶鲁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潍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民安路路口处时,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通行的原告***驾驶的鲁E×××**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外伤性头疼、软组织损伤在广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共花费医疗费5633.92元;住院期间由***护理。事故车辆鲁E×××**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经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分别评估为28720元、2250元;原告***因此共支出鉴定费6000元。原告***另因本案交通事故支出拆检费1300元、施救费600元。
同时查明,原告***事故发生前系客运出租车司机,属于交通运输行业。护理人员***户籍住址系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三村**,该村在城镇范畴内,属于城镇居民。
另查明,事故车辆鲁E×××**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广饶立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证明要求该车的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由被告***主张赔偿。事故车辆鲁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主是凯泽公司,事故发生时由其雇佣司机***驾驶;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该免责条款,被告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凯泽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并由凯泽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内容处加盖公章。山东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549元,2018年度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952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广饶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人明细费用清单、住院收费票据,***驾驶证、上岗证,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广饶立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施救费发票,拆检费发票;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单及投保单、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本院委托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蓬勃驾驶的鲁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原告***驾驶的鲁E×××**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故*蓬勃雇佣单位被告凯泽公司应按照其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鲁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全部责任予以承担,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凯泽公司按照全部责任予以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不承担停运损失的抗辩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拆检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63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误工费8932.83元、护理费2817.19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28720元、拆检费1300元、施救费600元,共计49083.9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20463.94元,余款2862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全部责任予以承担;
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2250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8250元,由被告广饶凯泽瑞泰商混有限公司按照全部责任予以承担;
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3元,由被告广饶凯泽瑞泰商混有限公司负担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序号 | 项目 | 依据 | 数额(元) |
1 | 医疗费 | 1张单据 | 5633.92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30元/天×26天 | 780 |
3 | 误工费 | 79524元/年÷365天×(26+15)天 | 8932.83 |
4 | 护理费 | 39549元/年÷365天×26天 | 2817.19 |
5 | 交通费 | 酌情 | 300 |
6 | 车辆损失 | 鉴定评估报告书 | 28720 |
7 | 停运损失 | 鉴定评估报告书 | 2250 |
8 | 拆检费 | 发票 | 1300 |
9 | 施救费 | 发票 | 600 |
10 | 鉴定费 | 凭单据 | 6000 |
附:赔偿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