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5209号之一
原告:广饶凯泽瑞泰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学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以北、民安路以东恒丰大厦**/di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饶凯泽瑞泰商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饶凯泽瑞泰商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凯泽瑞泰商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凯泽瑞泰商混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