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阿由**,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峨边金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新村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07611217-2。
法定代表人:谢家雄,经理。
本院在执行阿由**与峨边金源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峨边金源农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川113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彭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詹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