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能电力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01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682号
原告:内蒙古恒能电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电力城。
法定代表人:姜永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权,内蒙古至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3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原告内蒙古恒能电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凤权、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恒能电力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344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前是原告公司员工,其在职期间于2005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383861元,期间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其离职时,仍有163441元个人借款一直未偿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其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当庭发表答辩意见称:对数额无异议,是因公办事,通过个人借款的方式从单位支取。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之条件,本案中,原告内蒙古恒能电力商贸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内蒙古金蒙电力创建总公司)在被告***任职期间,多次向被告***借支款项,借款单已载明借款用途为办理土地证、案款、学费,公司内部员工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在劳动合同基础上产生的劳资双方内部的借贷关系,双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应协商、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恒能电力商贸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9元,予以退还原告内蒙古恒能电力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志刚
人民陪审员  田胜利
人民陪审员  马铁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宇航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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