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执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磊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奥维馨苑二期2-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市建二公司5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磊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仲裁委员会(2019)庆仲(裁)字第(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大庆市xxx的未结工程款;
冻结期限三年。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