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07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开源街89(**整幢),组织机构代码:747173858。

法定代表人:孙建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伟成,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电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85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街××幢××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2执17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公 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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