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6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74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9127167T。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25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4717385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开源街89(1幢整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伟成,浙江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有线云溪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682801402Y。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中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湖南有线云溪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44元,减半收取3072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余额部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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