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01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4民初2208号 原告:**。 被告:***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正股份公司)、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园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汉正股份公司和熙园物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工作不力导致房屋外墙反复渗水、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67575.4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6年10月,原告与汉正股份公司签订了购买硚口区某某大道某号某小区某栋某室房屋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原告与熙园物业公司签订了该房屋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于2007年8月入住,当年秋冬季就发现房屋外墙、飘窗出现渗水、漏水,原告以书面及口头形式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不作为,多次拒收原告提供的书面反映材料。在原告的强烈反映下,物业公司收下了原告的反映材料,但不予签字认可,导致原告房屋外墙漏水、渗水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反复的漏水致使原告室内精装修遭到严重破坏、飘窗处木芯板面板腐烂发霉、室内墙纸发霉腐烂。原告认为,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物业公司对公共部位有维修和管理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汉正股份公司辩称:1.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没有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付义务;2.外墙防水的保修期为五年,原告在保修期内未向被告主***,保修期满后仍未向被告主***,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3.物业公司在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向相关部门申请了维修基金,该程序正在进行中,原告主张被告工作不力没有事实依据;4.原告要求赔偿的范围与金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财产损失清单》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熙园物业公司辩称:1.物业公司在保修期内对外墙、飘窗等部位进行了三次维修,在保修期届满后及时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了房屋维修基金的申报,严格履行了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并非工作不力;2.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财产损失清单》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财产损失清单是近期作出,不能证明原告在2007年存在的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0月10日,汉正股份公司与**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汉正股份公司将其投资建设的某小区商品房项目中的某栋某层某号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66平方米)以600588元的价格出售给**;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当日,熙园物业公司(甲方)与**(乙方)就上述房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有义务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共用部分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急修的服务质量标准为维修及时,质量达到要求;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6年12月30日,汉正股份公司向**交付了房屋并提供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载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2007年3月23日,某小区某#楼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入住房屋后,发现房屋出现外墙渗水问题,遂向熙园物业公司反映。2010年8月24日,熙园物业公司对案涉房屋空调机位飘窗处的漏水部位进行了维修。2011年9月26日,熙园物业公司对案涉房屋圆弧飘窗、飘窗部位进行了维修。保修期满后,熙园物业公司拟动用物业维修基金对房屋漏水部位进行维修,因未获得多数业主同意,故一直未能进行维修。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表示案涉房屋2007年入住后一直漏水,熙园物业公司持续维修了三到五年,但每年修,每年漏,之后就没有维修了,**一直向熙园物业公司反映,但熙园物业公司未向汉正股份公司反映。 本院认为,根据《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案涉房屋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案涉房屋于2007年3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故案涉房屋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于2012年3月23日届满。案涉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后,**应当及时向汉正股份公司主***,**在房屋质量问题出现后在保修期内未提起诉讼,在保修期满八年后才提起诉讼,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熙园物业公司对房屋质量问题并无保修责任,**要求熙园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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