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佑清,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5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钟佑清因与被上诉人***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4民初5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钟佑清于2022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钟佑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4民初5171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钟佑清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