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85号
原告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5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云,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梅雨、***,均系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