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002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原亿鑫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7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宁学猛
审判员*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