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莒县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09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1122行审173号
申请人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住所莒州中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2494568578L。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莒县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莒县东莞镇赵家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8926204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莒县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于2020年5月9日以被申请人已同意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撤回对其作出的**罚字(2019)2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来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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