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91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关玉英,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刘 建 光
审判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