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4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4民初2215号
原告: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96228Q。
法定代表人:周德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汉族。
被告: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56578。
法定代表人:张立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85元。
审判员 李 君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兰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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