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11财保71号
申请人:四川国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茂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国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