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257号
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召平,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雪萍,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利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利科。
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利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利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内的存款679633.92元。保全标的为679633.92元。担保人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679633.9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利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内的存款679633.9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918元,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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