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4215号
原告:齐志敏。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齐志敏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齐志敏以中国石化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的撤销物资装备东北公司为由,提出追加中国石化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与其要追加的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故在本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追加中国石化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志敏追加中国石化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