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云南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25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4315号
原告:***,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向文,云南海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云南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保利大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E9D8X0。
法定代表人:柏跃学。
原告***与被告**、云南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正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瑞敏
书记员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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