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502民初3349号
申请人: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城北新区14号紫荆花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源绿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赖章全,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源绿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赖章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赖章全所有的位于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房屋在价值163000元范围以内进行保全。申请人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赖章全所有的位于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房屋在价值163000元范围以内予以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付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