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绿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8-06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成民终字第4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源绿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源绿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四川源绿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故本案按四川源绿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源绿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继锋
审判员魏云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朱希

四川源绿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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