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民初1087号
原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南芦村黎安岭工业区朗岩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范仰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龙一海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1栋5层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龙一海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317元,减半收取86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58.5元,由原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