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3
文书内容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10482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南芦村黎安岭工业区朗岩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范仰新。 委托代理人:衡森飚、***,北京市中盾(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岸城西座一层10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博汇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彬,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女,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4130元减半收取为70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文静 本裁定书已于 2019年 月 日送达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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