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10482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南芦村黎安岭工业区朗岩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范仰新。
委托代理人:衡森飚、***,北京市中盾(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岸城西座一层10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博汇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彬,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女,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4130元减半收取为70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文静
本裁定书已于 2019年 月 日送达
书记员***